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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眼科医院集团3名高管侵害名誉权败诉,被判赔礼道歉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3 19:43:00    

4月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分别就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诉段某某、刘某某、刘某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被判删除与艾芬有关的内容,停止继续发布损害艾芬名誉的内容并赔礼道歉、赔偿费用。

一审败诉的段某某、刘某某、刘某均是爱尔眼科的高管。

据奔流新闻报道,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对此回应表示:这是员工个人行为,目前除了刘某不在爱尔眼科任职,段某某、刘某某依然在爱尔眼科,对此判决将上诉。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 艾芬称,段某某、刘某某、刘某三名被告通过新浪微博持续发布“艾芬医生变医闹,捕风捉影、诋毁优秀企业”“艾芬伪造照片构陷同行,已涉嫌刑事犯罪”“有人爆料艾芬收受药品回扣、大肆敛财”等言论。

艾芬认为,相关言论系被告恶意捏造、诽谤,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相关言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承担费用等。

三名被告均认为,自己仅是陈述事实,未对艾芬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段某某、刘某某、刘某在其微博个人主页发布微博,其言词在主观上具有对艾芬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艾芬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艾芬的公正评价。

法院作出判决:三人删除发布的与艾芬有关的内容,并停止继续发布与艾芬有关的损害原告艾芬名誉的内容;三人分别在其“微博”网站个人主页上向艾芬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并向艾芬赔偿精神损失费、公证费共计5000元、6000元不等。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并不具有客观性,且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因此,关于被告认为发表的言论系陈述事实及情感表达,并不构成侵权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目前,这三份判决尚未生效,还处于上诉期内。

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5月,艾芬在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接受右眼白内障手术,术后五个月出现右眼视网膜脱落。同年12月31日发文称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存在不规范的诊疗行为,导致其在白内障手术后出现视网膜脱落,右眼近乎失明,并开始了长期维权。在社交平台,她不断爆料发声,内容不仅涉及自己,还包括其他曾在爱尔眼科就医的患者诉求。

资料显示,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主要从事各类眼科疾病诊疗、手术服务与医学验光配镜。公司于2009年10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爱尔眼科2024年财务数据整体亮眼。据2024年第三季度财报,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3.02亿元,同比增长1.58%;归母净利润34.52亿元,同比增长8.5%,已超去年全年。其中,第三季度实现营收57.56亿元,归母净利润14.02亿元。

然而,近五年数据显示,其净利润增速波动较大,从2019年的同比增长36.67%下滑至2022年的8.65%,2023年回升至增长33.07%,而2024年前三季度又回落至个位数增速。

艾芬案判决引发连锁反应,近三年, 爱尔眼科累计医疗纠纷诉讼达47起,2023年因广告违规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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