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陕西省榆林市举行。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的成效。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10件,其中刑事检察案例3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例7件,涉及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行洪安全保障、水土流失防治、非法采砂整治等领域。其中,山西省沁源县梁某玉等七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入选!
具体来看
山西省沁源县梁某玉等七人
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刑事公诉 黄河支流 污染环境 检察一体履职 生态修复
【要旨】
办理重大、复杂的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上级检察机关指导下级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上下一体发力,将打击环境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同步推进。结合办案推动建立健全打防管控常态化机制,凝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6日,山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被告人梁某玉指使被告人宋某趁当日暴雨,将公司内部污水处理厂调节池中含有高浓度氨氮的脱硫循环液的污水,偷排到乔龙沟及沁河(系黄河一级支流)河道内。当日15时至次日凌晨4时许,在宋某指挥下,被告人白某鑫、席某荣、王某、张某斌和药某强等人相互配合,共偷排污水260余吨。经鉴定,本次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共1738.76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3年9月4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沁源县检察院)获悉本案后主动介入侦查,并及时就引导侦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同年10月9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长治市公安局赴沁源县指导该案,推动案件侦查工作取得突破。
2024年1月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请批准逮捕梁某玉等7人。经审查,沁源县检察院对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梁某玉、宋某和白某鑫作出批捕决定,对其他四名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沁源县检察院同步建议生态环境部门追究案涉企业赔偿责任。因案件涉及长治、晋城、临汾三个地市,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与案涉企业签订赔偿协议,由案涉企业承担应急处置、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等全部费用。
2024年9月27日,沁源县检察院对梁某玉等7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3日,沁源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梁某玉等七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22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
为预防和惩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沁源县检察院与沁源县水利局、沁源县公安局联合制定《沁源县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意见》,细化“河长+检察长”线索移送协作流程,完善当地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同时,沁源县检察院将办案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典型意义】
沁河是黄河重要的一级支流,是三晋大地母亲河。为推动“一泓清水入黄河”,长治市检察机关一体履职,依法打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推动行政机关与违法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达到对沁河流域污染问题整治和修复的双重效果。同时,检察机关联合有关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促进提升黄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来源:山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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