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传消息称,湖北仙桃,一名不会游泳的男子在同伴的怂恿下跳河,最终不幸溺亡。
网传视频中,两名男子翻过桥的护栏,脱下上衣和外裤。两人口中说着:“不跳是狗”、“不跳是儿(子)”,随后,两人先后跳入水中。其中一名男子进入深水区后,上浮较困难,他的同伴向其游去;男子又挣扎着游了一会儿,没再浮出水面,水中的同伴和岸上的同伴开始呼救。

▲网传视频截图
4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龙华山街道办事处了解到,上述视频中的事件属实,事发于仙下河区域。溺水的男子最终被救援人员打捞起来,已经死亡。据了解,事发前两人疑似喝了酒。
据澎湃新闻报道,当地警方已认定不构成犯罪,若家属有疑议,可提起民事诉讼。
男子的同伴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溺亡男子的家属是否可以向其同伴索赔?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我国刑法未单独设立“教唆或怂恿罪”,一般情况下,教唆或怂恿他人跳河,教唆者或怂恿者不构成犯罪。但若教唆者或怂恿者对他人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他人已告知其不会游泳),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需证明行为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教唆者或怂恿者的行为属于“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
赵良善指出,具体到本事件,若男子已告知怂恿者其不会游泳,怂恿者仍用言语刺激男子,导致男子溺亡的,那么怂恿者对男子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怂恿者恐怕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相反,如果男子并未告知怂恿者其不会游泳,在此种情况下,怂恿者不构成犯罪。即使怂恿者不构成犯罪,但是怂恿者起哄怂恿男子跳河,仍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警方可以寻衅滋事对怂恿者处以行政处罚。
赵良善介绍,不论怂恿者构罪与否,在民事层面,怂恿者的怂恿行为与男子的溺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怂恿者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此,男子家属可依法要求怂恿者承担相应的部分过错赔偿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两名男子互相挑衅刺激对方,如果互相不熟悉对方不知水性的,双方均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行为负责。如果激将男子明知对方不会游泳,仍通过言语刺激怂恿其下水,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与溺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其又积极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施救,其主观恶性程度小,对伤亡后果持否定态度,不过其言语挑衅行为在先,具有一定过错,或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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